韦伯对形式主义大陆法的特征描述,尽管无疑用的是一种理想型的方式🧟♂️,但的确有助于厘清这种法律传统的概念基础。进而它也提供了一面镜子或参照系🧑🏻🎄,帮助尊龙凯时娱乐澄清其它法律类型与之非常不同的概念方法。与此同时,韦伯的比较类型学隐含的现代主义式的和欧洲中心主义式的思维偏向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从这些类型出发🍗🫸🏼,人们易于得出结论认为,清代法律中只有具体的🙂↕️、个别的规范,而没有形式主义法律必备的抽象的普遍性规范;人们也会仓促地误认为清代很少有民法🐸🦸🏿♀️,比如Derk Bodde 和 Clarence Morris[11]就未能摆脱这种成见,尽管他们这部著述本身质量很高;人们还会轻易地按表面的含义和主张来理解儒家的表达,比如滋贺秀三[12]坚持认为,清代法庭没有通过适用法律条款而作出的真正意义上的裁判;沿着同样的思路,William C. Jones[13] 认为1949年后的中国根本就没有民法,而只有行政措施,直到进入八十年代🈴🧵,随着市场开放和资本主义改革以及对西式法律的采纳♾♚,才开始具有真正的民法。